探索科技型企业“同股不同权”是杭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》(杭政办函〔2021〕38号)(以下简称“《若干意见》”)中十项举措之一。杭州市萧山区率先试点,允许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差异化表决权公司治理结构。待条件成熟,“同股不同权”登记将进一步推广至杭州全市范围。
“同股不同权”,又称“特殊股权结构”,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股权架构。
“同股不同权”通常表现为“AB股架构”,即将普通股分为A类和B类,其中A类股一般由始创股东及其团队持有,在行使重大决策权时,拥有特别表决权。B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,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,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。故在做出重大决策时,管理层可以保证一定的控制权。
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“同股不同权”模式下,对创始人或管理层的信义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,投资者也从以往以控制为目标的权益活动,转为以公司业绩增长,未来价值(股价)提升为主的财务投资。
《若干意见》中明确,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、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、钱江世纪城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,探索开展科技型企业“同股不同权”改革试点。吸引优质科技型企业在杭州创业,保护企业创始人的经营权和控制权,营造宽松的投资创业环境。
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“同股不同权”机制,有利于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,让企业更好地发展;有利于企业家放心地通过融资来促进企业的发展,不用太担心股权的稀释问题。此外,“同股不同权”机制,有利于提高企业决策效率,有利于企业长期战略的实施,有利于企业的持续传承,有利于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,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。